(3)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4)由主管 海关 签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此表由申请单位填报,经主管 海关 签章后,即作为代替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
(5)如属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明 。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并申请报关的企业提交的上述 单证 进行审核,并查验核对货物。如符合入境要求的,由海关在进口货物 报关单 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
(1)《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由海关统一规定格式,申请单位应将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合同金额、合同号等各项栏目填写清楚,内容应与《证明书》和进口订货合同一致。对品种繁多、申请表内无法填列的,可以附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经海关核发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免税申请表》内列明的货物,如分批分口岸进口时,则在每次进口时,由进口地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已进口的情况(包括名称、数量、金额、查验日期、 报关单 编号等),在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下批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货物最后一次进口时,须将申请表交回海关注销。
(3)减免税进口的技术改造设备,申请单位因故需要转让或出售,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准并按章补交进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