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入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提供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③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相关电子信息,并反馈接收情况信息。
④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应持有关报检 单证 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副本(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或复印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
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检验检疫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电子转单中心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时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