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 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 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 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 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 (地区)名称。 7﹑ 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 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 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 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