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关各部门根据《广州海关互联网站栏目内容维护汇总表》(见本细则附件)负责相关栏目内容的采集、报送、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各隶属海关子站点的建设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技术处和各隶属海关技术部门是网站及其子站点的技术开发和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网站栏目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和安全防范。
第六条 本关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对外网站或与其他网站合作,发布涉及政府职能的信息。
第七条 网站使用总署统一规定的域名,各隶属海关的子站点以在广州海关网站域名后加访问路径的方式确定域名,不得使用独立域名。
第八条 网站和各隶属海关的子站点,必须使用总署统一的网站平台。对有业务需求但网站平台暂时无法提供的功能,则以IP地址链接的形式整合到统一平台上。
第九条各隶属海关应按照总署及广州海关规定的统一框架,自行建设本单位子站点,并负责栏目调整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条本关各部门需要新增网站栏目的,由相应部门提出栏目需求,经总关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相应部门负责内容保障。
第十一条严禁制作、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网站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网站内容保障。在网站上发布各类信息,不打破各部门现有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涉及海关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法规和统计数据等重大信息的发布,应按新闻发布程序报批。各部门经本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审核后可自主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