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版、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有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 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第三条 介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予退运。
第四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污蔑国家现行政策; 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 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覆复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条 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第六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