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这是办理报关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涉及“证”、“税”相关的内容。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及价格条件、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等;
2、进口货物的滞报起征日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报关;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进口货值的0.05%/日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4、海关依法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相关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5、企业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按照海关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税费的纳税义务人。海关征收货物税费种类有: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指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滞纳金、监管手续费、滞报金等。进口货物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缴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则税率缴税。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按0.05%/日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或其担保人须接受海关以下强制措施:通过银行划扣税款;变卖应税货物抵缴税款;扣留或依法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缴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同时强制执行;
6.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7.进出口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估价办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运抵境内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及保险费,扣除出口关税税额。海关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
8.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当特许权使用费是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且费用的支付是作为进口货物销售到境内的一项条件时,该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取得在境内使用复制进口货物的权力而支付的费用或经海关审定属实,且单独列明的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的费用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9.企业或其报关员报关时,必须携带海关签发的报关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