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违反本条的案件较多,例如1996年10月,某城建公司承包修建某单位住宅楼工程,该公司将此项工程发包给本公司施工员柳某。工程建设中,柳某私下找公司负责人联系借用吊车吊运塔吊,10月28日上午,公司会计兼小车驾驶员李某把吊车开到工程工地。汽车吊驾驶员陈某将塔吊装上车后也运至工地,公司安装组人员开始组装塔身。下午5点对分,汽车吊驾驶员陈某提出下班,且当时吊车又没有油,说天黑无照明灯,还是明天再干。现场施工负责人柳某不同意,派人找来汽油,让大家继续干。晚8点20分,发现塔吊的塔身(全长17.5米)首尾方向装反了,无法与塔基座对上,塔身太长转不过头。而安装组人员说,钢绳挪过来,这边低,那边高,由几个人压住就挪过去了。施工员柳某就让试试,于是起重吊车驾驶员和柳某便叫来几个民工压上,开始了作业。汽车吊吊钩钢绳由公司安装组四名工人系挂(公司未配备司绳工),为防止钢绳滑出吊钩,在系上钢绳的吊钩下部系上的12号铅丝。在挪动中,第二节塔身前端铁板撞在汽车吊伸出的平衡脚上,在用力想挪过平衡脚时系的铅丝挣脱,原先高出地面五六米那端的小钢绳滑出吊钩,立即向下倾斜。由人扶住和站有人压的这头塔身(原离地仅20至”孤厘米)突然向上升高,三人被弹开,四人先后摔落在地,其中两人掉在地下平放的一根水泥杆上,另外三人掉在塔身上。民工被摔伤后,三人送往医院后医治无效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举报后,当即赶赴现场,经调查,纯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蛮干作业所致。劳动安全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城建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除处以罚款外,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第一,企业施工负责人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法律责任感。《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而本案中,工程施工工地根本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所使用汽吊也不具有承担吊装任务的条件,工地夜间无照明,不具备夜间施工条件。这一切都表明,该城建公司既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又没有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完全是在无知和混乱中施工。第二,管理劳动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案中,不仅施工员违章指挥,吊车及其他作业人员都有违章作业的问题。如吊物超长,让人充当配重压塔吊车,都严重违反了操作规程。第三,违反特种作业安全规定。起重机械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而本案汽车吊操司工未经专业培训,没有取得操作证,属无证驾驶。这也是事故重要原因。建筑业是伤亡事故较多的行业,因此,国家对建筑业的劳动安全极为重视,对施工单位资格、施工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施工工地的条件、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都有明确的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少建筑单位忽视安全生产,不仅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技术作业,对职工也不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人员更是违章指挥。因此,本案的处理不仅应引起建筑单位的注意,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审批和监督,防止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