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是指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而向生产单位提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服务工作的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因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完成。因此,我国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行政部门的一种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侧重于对管理相对人的技术水平与实际能力的认证考核。它首先需要管理相对人提出认证申请,政府经过对其资质进行认证,对于符合认证考核标准的管理相对人,依法赋予其拥有从事许可范围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权利的资格。未取得资质认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此项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其实行资质认证,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向委托方提供的结果和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保证这些机构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因此,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资质认证外,还要进行定期认证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护司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具体而言,从事矿山作业场所和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等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人员构成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检测检验人员应精通本岗位业务,需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测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应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应备有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现行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并能正确执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报告书中的数据、图表、术语等要准确、清晰、规范。该检测检验机构申请认证的范围应包括在以下范围内:矿山作业场所检测项目: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验项目: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矿山劳动防护用品检验项目: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矿山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乡镇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测检验项目。该检测检验机构的认证程序为:申请单位应填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经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劳动部经劳动部委托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报劳动部备案。对受理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参加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与认证项目相关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从事检测检验、科研、设计、生产或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审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在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已取得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的检测机构,在提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的,如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证明所申请项目已经取得认证可视同条件合格,对相应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审查。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发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标明批准的检测检验项目。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劳动部将分批向全国公布其机构名称、证书号码、有效期限、批准的项目等。已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新增检测检验项目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向劳动部申请新增项目的单项认证。《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满后,检测检验资格自动废止。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申请B类师评价资格证娜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劳动部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予公告。持有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承接《预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持有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可在《顺评价资格证书》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对获得《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没有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开展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预评价单位应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并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预评价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预评价资格证书》年检为不合格:转借《预评价资格证书》的;转包预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继续开展预评价工作的;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完成的预评价报告书,连续二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的;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建设单位委托预评价工作的;有其它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