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安全事故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
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为此,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照章办事。同时,要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单位密切配合,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个别生产经营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在统计方法上,可以按照行业、地域以及伤害程度、死亡人数等,分门别类地予以统计。
在全面、准确地对事故进行统计的基础上,需要认真地对事故进行分析,即对事故的种类、原因、特点、时间、地点、造成的伤亡、损失等等进行研究、分析、归纳,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中“定期”的含义,本条没有作具体规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灵活掌握。例如,可以分别以月、季度和年度为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