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23)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将进入二审。二审稿结合重庆情况,增加了地方标准。同时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全面履职,将不追责。
“重庆市有地方标准766项,其中安全、卫生、环保、建筑、兽药等强制标准143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10余项。”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在草案中增加地方标准,将其作为我市安全生产的标准之一,有利于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删除了关于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责的规定。黄源彪称,条例不应干涉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工作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各不相同,行业种类千差万别,是否设立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人,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决定的。
在二审稿中,还对尽职免责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二审稿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因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此,黄源彪表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从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实施,到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追踪落实、依法报告等各个监管环节。
二审稿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方面的规定,以及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将进入二审,增加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