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例外条款错综复杂,在WTO规则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还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一方面,不少成员在援引时,往往单边对其定义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使wT0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往往处于无所适从的地步。专家小组没有权利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因而在审查案件时受到诸多限制。这样,在WTO历史上,没有一次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案件被判为违规。为防止成员根据自己的单方定义对其他成员进行限制,需对该条款作更精确的界定。
在WTO的有关会议及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中,历来重视安全例外规定的讨论,形成有关安全例外条款的补救措施,如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1982年GATT部长会议通过“关于GATT第21条的定”、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这些修补措施主要体现在不断地增加谅解条款或增加新协定上,体现了安全例外条款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为了防止安全例外被滥用,WTO必须首先定义国家安全的内容,使其规范化、法律化。其中,对安全例外条款第2款(jii)的“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的定义尤为关键,至今所有援引安全例外的成员都是钻了其界定不明的空子。
在完善安全例外时,要从国家安全内容的最初定义着手。“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其一般含义应是指国家间极为剧烈及现存的冲突和“清楚且现存的威胁”,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敌对关系,虽然没有达到诉诸武力的程度,但已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致使成员可以援引安全例外条款不履行WTO所规定的义务。如果这种援引是因为另一成员违背国际法而作出的,则这种援引和不履行WTO义务才是合理的。
其次,在完善安全例外时,还需制定有关的补偿、通知和批准规则,便于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在解决争端时做出适当的裁定。
第三,安全例外条款要对援引条件进行澄清,不允许因政治体制不同而作出的援引行为。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尔姆斯一伯顿法案制裁古巴,制裁就属于政治体制的不同而作出的行动。第四,在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与解释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发挥核心作用。WTO实践表明,争端解决机制有能力防止安全例外的泛滥。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在一些缺点,但WTO仍将主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对安全例外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