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专(兼)职人员。安全员隶属于本单位领导,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及镇、乡(街道办事处)安全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凡属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按本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我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市政府的要求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员制度,按规定设立足够人数的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配备如下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一)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按照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二)歌舞厅(卡拉OK)、影剧院、沐足(桑拿)、商场(超市)、酒吧、网吧、e城便民信息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按照经营场所每个楼层、每个工作班(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经营场所面积超过3000㎡的增加1-2名专职安全员;
(三)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落实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四)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专(兼)职安全员证。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每次检查有详细记录;
(二)检查和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四)对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单位的要求组织督促整改;
(五)对危险工序作业跟班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检查、教育,发现有严重思想问题、情绪不稳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停止其作业行为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协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应急逃生疏散预案,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