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负责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70%的煤矿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所有煤矿要在2012年底前达标;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达标(省属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化工生产企业中50%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30%的单位要在2011年底前达标);2011年底前1000座非煤矿山实现达标,其中50座大中型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矿山及其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13年底全部非煤矿山实现达标;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其他企业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系统改造、产业技术升级、应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等作为重点,在达标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安全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先进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专业队伍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救援实战能力。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未达标的企业,要盯住抓紧,限期达标,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同时,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专项督查。县级有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督查,州、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省级有关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和认定单位要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月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确保企业标准化建设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