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当前隐性采访面临的首要困境是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当一个职业行为不受约束的时候,容易直接导致整个行业的操作不规范。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①],不仅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采访报道权利没有确实既定,而且采访途径容易越轨,从而产生舆论畸形。
隐性采访,用之得当可以报道第一手的新闻事实;用之不当,则容易引发新闻官司。我们知道,有很多合法且成功的隐性采访案例可供探究,比如资料记载的中国电视业首次偷拍采访: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隐性采访,记者乔装身份逐步深入地拍摄采访,该电视纪录片播出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当地省委、省政府反应迅速,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便彻底取缔了整个无极药品市场。可以想见,如果记者亮明身份去该县采访,看到的可能只是“红旗招展”而不一定能揭示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为了参与报道而隐去自己真实身份,而且不能告知被采访人记者的意图,确属“无奈的选择”。
同是出于揭黑的目的,也曾经有过记者在报道过程中操作违法的事例,比如,2001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装扮文物贩子“亲历盗墓”,在西安假扮文物贩子到当地有名的盗墓村进行了历时七天七夜的暗访,偷拍了盗墓者团伙分工合作、包干到人、责任明确的盗墓全过程,一共挖出了13件距今2000多年的西汉文物,为了防止文物流失,记者花1.4万元将文物买回。事后记者向陕西省文物局报案,但犯罪团伙的头目闻风而逃。在这个案例中,记者参与了盗墓、销赃的活动,唯一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只有主观动机,而且由于记者的过失促成犯罪得手,又妨碍了案件破获,未能使犯罪团伙的头目落网。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记者首先是我国公民,应当自觉守法,他们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其实,我们应更多关注隐性采访手段及其影响,分析以上二案例我们似乎不难找到突围的途径:对于新闻记者来讲,在没有具体规范的情况下使用隐性采访方式是对其法律素质的考验,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界线,将极有可能越位有关法律法规甚至违法。因此实践中务必以法律为准绳自强自律,慎之又慎,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挖掘记者潜能实现新闻的采访报道。
“隐性采访合理与否的衡量标准”应立足法律法规、提升监督功效、体现采访权利。具体可从下面这几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