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目前,职业病人享受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部分:
1.医疗待遇。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往外地治疗的,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资。工伤医疗至医疗终结或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按原标准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