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2、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计发基数: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当月起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2、“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市平工资300%的,按市平工资300%计算;低于市平工资60%的,按市平工资60%计算。
3、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然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