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国家、自治区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预案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事故抢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条本市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乌市军分区、武警乌鲁木齐支队、公安、消防、经委、安监、建委、卫生、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施救、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
(二)统一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施救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和善后处理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联络员一名。
第九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委、建委、卫生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环保局、市总工会和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三)负责协调施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工作;
第十一条施救组,按照事故类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