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董事长或厂长或经理,是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匆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
(2)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和职能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企业单位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劳动保护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令、制度;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小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参加审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他们按期实现;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休息和女工保护工作。
(4)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小组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指导下,首先应当在安全生产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小组长做好下列工作:经常对本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检查和维护本组的安全设备;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的时候,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5)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对分清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都有一定作用。
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意,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纳入各企业的目标管理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第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