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和电力部1998年颁布的《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都有专章专条明确规定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的各项要求,可现实中对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思想意识到付诸实施,都与农电生产事故的调查相差太远,与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则不可同日而语,具体表现如下:
(1) 不少乡镇农电站(供电所、下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不报告县供电企业,有意隐瞒。究其原因,主要是农电站与县供电企业有安全合同,出了事故会受到经济处罚。
(2) 有些县供电企业对乡镇农电站报告的触电伤亡事故不重视,没有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放弃职责,只说一声:“你们处理就行”,也是造成一些乡镇农电站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不报告的原因之一。
(3) 绝大部分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没有写出正式的调查报告,有的写在笔记本上,有的只是草稿,没有成文,有的只是会议记录。
(4) 几乎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没有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报告或结论只是供电企业的一家之言,难免有自己为自己开脱责任之嫌。
2 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必要性
(1) 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规定:“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村电工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保护现场,抢救触电人员,并尽快报告乡电管站;乡电管站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工作,同时向县电力企业报告”,“调查工作应由县电力企业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责任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
(2) 通过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吸取教训,摸索规律,进一步做好农电安全工作。
3 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重要性
(1) 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是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农村触电事故无论是伤、是亡,无论触电的设施归谁,无论供电企业有无过错,受害者或其家属,十有八九要起诉,又几乎件件案子都要把供电企业拉上被告席。如果当时没有一个合法的、正式的、权威的调查报告,供电企业成了被告后,即使能实事求是地证明事故与本企业无关,其处境也是相当难堪的。因为供电企业为自己辩解,往往不被人同情和理解,舆论和社会只同情受害者。如果当时有了调查报告,明确了产权,就好办多了,因为“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划定”。如果调查报告明确了事故性质,认定是私拉乱接等其它违章用电,事故的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总之,有了调查报告,让报告说话(实际上是公安、检察说话),比你自己为自己辩解有力得多。
(2) 供电企业会同劳动、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调查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适当处理,相对说来,一般会公正、公道一些,即使受害人以后不服,再进入诉讼程度,法院也会重视联合调查组的结论。如果没有调查报告,一旦进入诉讼阶段,法院也强调社会稳定,倾向受害者这个弱者,对供电企业十分不利。
4 使触电伤亡事故调查走上正轨的途径与对策
(1) 各级农电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供电企业主管农电的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地、市农电局可搜集一些因有调查报告和没有调查报告其诉讼结果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和经济利益大不一样的正、反典型案件,供农电管理人员学习,从而提高认识。
(3) 对农电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调查报告的要求、内容、书写方法与技巧。
(4) 地、市农电局不仅要考核县供电企业、乡镇农电站触电伤亡的指标,同时要考核发生事故后调查报告的情况,因为这不仅是职责,同时是组织纪律,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经济效益。
5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程序
(1) 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逐级报告,村电工报告乡农电站,农电站报告县供电企业。
(2) 对于触电死亡事故,应由县供电企业牵头,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于触电击伤事故,宜由县供电企业(或乡农电站)会同乡政府、经委、司法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3) 供电企业执笔,写出正式调查报告,由有关单位及调查者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