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同志和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矿山安全法》赋予了我们执法监督的职责,如果我们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是失职。
二、当前要配合省政府、人大抓紧制定本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使《矿山安全法》在本省尽早有效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矿山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建设和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扎扎实实地深入矿山企业、深入井下进行执法检查,对安全状况差,事故多发的矿山,要增加巡回检查的次数。对查出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或关闭的,要及时提请政府决定,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要加强矿山安全监督队伍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政治思想水平。对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工作,做出成绩的人员,要进行表扬和宣传;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不务正业的人员,要进行教育,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