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做好复产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当前各地矿山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复产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制定复产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恢复生产前必须对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地下矿山应重点检查供电、提升、通风、排水系统,加强废弃巷道管理和巷道维护工作,露天矿山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中央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各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矿山尤其是并购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范围,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整治。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地下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督促企业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采空区状况,制定并严格落实防井下水灾、火灾、防采空区地表塌陷等安全措施。二是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整治。对未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制定完善整治工作方案,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要强化安全监管,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要扎实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督促、引导广大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认真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