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现状的根本好转,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区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底以前将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并于12月底前将截至2006年11月底的《尾矿库(赤泥库)基本情况调查表》连同电子版(尾矿库应包括金属非金属矿物选矿厂尾矿库、氧化铝厂赤泥库、电厂灰渣库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联系电话:010-64463340(兼传真)、6446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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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05年,山西、湖北、广西、安徽等省(区)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尾矿库溃坝事故;今年,河北省迁安市、陕西省镇安县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溃坝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当前,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基础工作仍相当薄弱。尾矿库底数不清,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二是尾矿库作为独立的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滞后。三是部分尾矿库安全评价不符合要求,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评价结论的可信度较低。四是关闭破产企业的尾矿库管理缺位,尾矿库的维护和监管责任不清。五是存在大量的无设计或无正规设计的尾矿库。六是一些生产单位在生产运行中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规定操作,造成尾矿库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七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尾矿库年度运行计划,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等。
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尾矿库是矿山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带来严重后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把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