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山救护培训管理工作,规范矿山救护培训秩序,保证矿山救护培训质量,提高矿山救护人员处理矿山事故和救援能力,促进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国矿山救护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矿山救护培训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师资并经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矿山救护培训工作。
三、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有能满足培训相应矿山救护指战人员的救援装备、实验装置和演习训练模拟巷道及师资人员。
四、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矿山救护的特点和接受培训人员从事的业务,?突出培训?重点。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技术、救护信息处理技术、救援决策指挥技术、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国内外重特大灾害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小队长?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事故案例分析为主;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侧重于矿山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和演习训练。
六、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时间要求:
1.矿山救护大队长、中队指挥员初任培训时间为1个月;
3.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间为45天;新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3个月;
5.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每2年接受15天的再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每年接受10天的再培训;小队长、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15天的再培训。
七、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中队长、中队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师资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小队长、救护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以及其他接受矿山救护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门颁发矿山救护培训合格证书。矿山救护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九、矿山救护队各级指挥员、救护队员以及各煤矿企业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十、省级矿山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矿山救护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矿山救护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