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西每年都发生尾矿库事故,从2005年至2009年,共发生14起尾矿库垮坝、漏砂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我区尾矿库事故频发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一是安全设计标准低,筑坝方式落后;二是安全和环保方面投入不足;三是违规生产严重,安全、环保管理基础薄弱;四是安全、环境隐患普遍存在;五是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为此,《方案》明确指出,按照谁的责任、谁出资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对现有的危库、险库、病库,督促各地及企业抓紧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在分清企业和地方各级责任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资金。
《方案》要求,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隐患和环境敏感程度大小,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重点是下游有人员居住和重要设施,由危库至险库再至病库,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在整治过程中,分清尾矿库为有主和无主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对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尾矿库企业为治理责任单位,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
对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地方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原责任主体为中央及自治区企业的,由原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单位)管理的尾矿库,该集团公司(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已移交所在地政府且未再投入使用的、企业整体关闭破产、目前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其接受单位或尾矿库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并由其确定的项目业主代行治理。对有主尾矿库及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均要求在今年底前应基本完成。
在筹措治理资金方面,《方案》指出,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由尾矿库企业负责治理。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除争取中央尾矿库闭库治理专项资金外,由自治区财政相应承担地方配套资金。
《方案》要求,对造成重大安全、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核准或备案有选矿厂建设内容的项目时,要及时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选矿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排查治理隐患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做好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许可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治理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新建尾矿库,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环评准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在企业破产、关闭时,安全监管部门要检查企业是否遗留尾矿库安全隐患,如存在安全隐患,在企业清算时应留足安全隐患治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