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上属矿产与能源部,由一位副部长担任监察局局长,设三名副局长。矿山健康与安全局下设四个职能处:矿山安全地区监察处、矿山设备地区安全监察处、矿山职业卫生地区监察处和综合处。
每个地区监察处分别负责全国各省的相应的监察工作,监察处下设有科级单位。矿山安全地区监察处下设矿山安全科和矿山勘察科;矿山设备地区监察处下设矿山设备科;矿山卫生地区监察处下设职业保健科和职业医药科。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的组织机构见图1。
在全国9个省分设地区矿山安全健康监察部,每名副监察长负责3个地区矿山安全与健康部。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共有工作人员257人。
矿山健康与安全局的任务是促使采矿作业在无害健康的条件下安全地进行。其职能主要为:制订并推广应用安全采矿作业标准;制订并推广应用采矿设备安全标准;制订并推广应用采矿作业的健康标准;实施矿山监察。
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共有监察员207人。地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部由一名首席监察员负责,下有若干名不同专业的监察员。按照监察业务分工,监察员分为矿山监察员、矿山设备监察员和医疗监察员和职业卫生监察员。
为保证监察员公正的行驶权力,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设有专门的监督控制系统,由一名监察员直接负责监督3名副监察长的工作,由不同专业的监察员负责监察地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部和监察员的执法情况,从而保证监察系统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监察员可以不需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在任何时候向企业的任何人询问与安全有关的事项,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检查任何机器、工作条件,并可扣留任何文件、机器等的全部或一部分;对企业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纠正,并可对其罚款。企业应执行监察员的指示,凡对监察员的监察工作的任何干扰和妨碍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或最高两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