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以及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井下运输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矿井运输系统大检查,全面排查各类运输设备、设施、装置的隐患,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产品。要按规定对运输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输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连接装置安全可靠。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输井下作业人员;倾斜井巷提升时,要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安监总煤监〔2011〕183 号),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隐患、堵漏洞,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打牢安全基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
四、从重从快查处煤矿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切实通过事故教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