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