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7.2明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
7.3明确按照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7.4明确新、改、扩建固定放射工作场所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7.6明确劳动保护规定,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上岗和职业性健康体检规定。
7.7明确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规定。
8、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防火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8.1.1明确法律、法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要求)。
8.1.2明确具备的条件:(1)配备消防器材和通讯、报警器材;(2)有防火标志,消防通道畅通;(3)成立义务消防组织;(4)有应急预案。
8.1.3明确建立防火责任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8.1.4按照危险源管理规定,建立电子台帐。重大危险源必须有预案。
8.2.1明确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和发放制度。
8.2.2明确每一危险化学品要有标签、MSDS表及应急救援措施,符合170国际公约的要求,标签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范围》的要求。
8.2.3明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要杜绝火种的规定。
8.2.4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
8.2.5明确剧毒、炸药、放射性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8.2.6明确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的动火规定。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的降温、通风规定。
8.2.7明确防雷、防静电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8.2.8明确乙类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外观检查规定和仓库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的规定。
8.2.9明确保管人员配备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的规定。
8.3.1明确储罐区应设立门卫,建立制度(内容为: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罐区;禁止住罐区或因私事入罐区;施工人员应教育,同时办证;外来人员办手续,有人陪;携带物品进出需登记;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8.2.2明确各种储罐符合规定要求,安全附件应完好。
8.2.3明确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设施及管线,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无关管线不得穿越,防护(火)堤应设置隔油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不得设置电气开关。
8.2.4明确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无绝热措施,应设喷淋设施。
8.2.5明确防雷、防静电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8.4.1明确设专用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8.4.2明确仓库要求(无地沟、暗道,无明火、热源,无阳光直射,应通风、干燥)。
8.4.4明确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规定期限,并先进先出。
8.4.5明确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现场设置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