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迅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认真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煤矿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监管监察力度,对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矿井,一律要停止施工,并报请地方政府国土、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联合采取停止施工措施,坚决杜绝非法建设施工,假借“建设”之名违法组织生产等现象。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建设项目事故,切实做到依法建设、安全建设。
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各在建煤矿的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各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加强生产矿井和建设项目辅助运输监管力度。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必须采用经审查批准的井下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行作业,严禁非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严禁采用非专用人车运输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下防爆机动车辆进行检测,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防爆机动车辆入井作业。煤矿井下采用无轨防爆胶轮车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驾驶无轨防爆胶轮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煤矿井下运输作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乘坐专用人车出入井,严禁超员运输和搭乘其他车辆出入井。
四、严肃查处事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对这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办。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五、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班职守,严格岗位责任制,从即日起至10月8日,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队值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逐级追查原因,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