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中可知,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各有特点,各有所长,互不矛盾也不可替代,应该同时开展。
如1999年12月,华北某电厂输煤车间运行人员在更换桥型运煤机(俗称桥吊)抓斗钢丝绳过程中,发生一次桥吊滚筒将2人挤死的人身事故。事故发生在夜间零点左右,司机张某在操作时不慎将4根钢丝绳全部拉断,桥吊电源跳闸,照明电源同时失去,要求电气值班人员送电。同时,司机和另一值班员杨某自己动手更换钢丝绳。约40 min后副班长听到滚筒已经转动,感觉不对,喊了两声无人应答,立即上桥吊切断电源,到机械室发现司机张某和值班员杨某已被绞到滚筒下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原因是:
(1) 司机操作不当,使桥吊抓斗冒顶,将4根钢丝绳全部拉断。
(2) 司机离开桥吊时未将操作把手放在中间位置,切断电源。违反《安规》第119条和第124条。
(3) 运行和检修职责不清,且未开工作票。违反《安规》第78条。
(4) 设备存在重大隐患,桥吊没有限位保护,操作室门电气闭锁失灵,滚筒安全栏杆损坏等。
上述原因前2项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果深入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则完全可以防范。后2项属于管理和设备问题,在《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中都有明确的评价条目,尤其是桥吊的设备问题,都能在“燃煤贮运系统”和“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2个章节中分别查到。只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完全可以消除的。但是,安全性评价对前两项操作失误、未切断电源等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现和克服鞭长莫及,同样,危险点分析对后2项日常生产管理缺陷和设备隐患的消除也无能为力。可见,同时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才能全面堵塞漏洞,彻底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