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企业中的大多数焊工都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但抽查中仍有部分焊工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尤其是一些供电部门,平日电焊工作任务少,遇到焊接工作时,临时由水电维修工负责施焊完成。发电厂焊工的主要问题是上岗前经过培训考试后,未能坚持年审,焊工证过期使用。
《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5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公安部也要求,各单位的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部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起因是忽视焊接安全、焊工违章作业,电焊切割钢制楼板时,高温熔屑点燃二层家具商场易燃物,造成311人死亡。因此,电力生产企业的焊工上岗前必须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了解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高压焊工超焊工证规定范围工作
通过查阅班组工作日志、检修工作票的姓名、焊工的“钢印”代号以及相应承担的工作,发现有部分高压焊工超焊工证规定范围工作。其后果直接导致检修质量下降,承压部件泄漏,造成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增多。
为此建议:要杜绝违章焊接作业的行为,关键之一是要重视火电厂焊工队伍的建设,满足机组检修的需要。随着高参数、超大容量机组的不断增多,不断提高焊工的素质和技能是保证火力发电机组检修焊接质量,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许多电厂通过广泛开展“每周一卷,每周焊几件”焊工岗位练兵活动后,焊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使火电厂焊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每个焊工始终保持在合格状态。在这个基础上,从焊工队伍中抓紧培养一批年青的工类焊工,另外还要增加培训具备异接及管板焊接资格的焊工。Ⅰ类焊工数量一般按每10万kW容量2—3人的分散检修管理模式进行配备。使火电厂真正具备焊接BⅠ、BⅡ、BⅢ、CⅠ级钢材及其异接的大小径管子资格和真正具备焊接联箱管座、压力容器管座资格的人才,真正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