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但每个零售点的最大存放药量不得超过300kg。
2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业人员均需经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25、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2)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应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4)架空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零售网点上空。(5)不得在居民楼、商业楼、办公楼内设立零售点。
26、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在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州(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制作。标识牌应当标明“烟花爆竹专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号XXXXXX”、“XX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XX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制”等字样。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许可证、标识牌在许可有效期后由发证部门统一收回。
27、烟花爆竹零售点内的电气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2)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应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3)光源应选用荧光灯,不得使用白炽灯泡。(4)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m。
28、烟花爆竹零售点内部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零售点内应分为销售区与储存区,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隔断。(2)零售点室内如设置吊顶,吊顶龙骨及吊顶板应为不燃烧体(如金属龙骨、金属板、防火板吊顶)。(3)临时零售点(帐篷)周边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的面板进行加固,且高度与帐篷屋檐同高。(4)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类码放于封闭式货架(柜)内,货架(柜)高度不应大于2m,距屋顶或横梁不应小于0.2m,距墙体不应小于0.1m,且材料材质良好耐用,并具备绝缘和防静电性能。
29、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显著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及当地举报电话。每个零售点应配备不少于两具5kg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处并指定专人管理,对损坏、丢失、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零售点内严禁人员住宿,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电器取暖。
30、烟花爆竹零售点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规程,实施烟花爆竹产品搬运作业,应单件搬运,不应碰撞、拖拉、翻滚和倒置产品,不使用铁质工具;严禁露天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存储,严禁超量存储、异地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