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家住该县红狮街道的李明武、刘显权、刘显树等人商量在红狮镇兴红村2组联合修建房屋。2010年4月19日,上述3人未完善相应手续便破土动工开挖联建房场坪基地。
此后,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红狮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工,三人仍强行组织施工,最终开挖形成高约10-12米的直立高边坡,并将南侧滑体关键块体开挖清除后未进行任何防护,使残余滑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时令到了秋季,恰遇长时间阴雨天气,2010年10月14日凌晨5时许,因久雨浸湿,导致场坪工地发生岩体崩塌滑坡,打垮吴志全家房屋,并造成居住屋内的4名成年人当场掩埋、窒息死亡,2名小孩侥幸挤压于空隙、受伤被困,后经全力组织抢救脱险。
事故发生后,云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红狮镇红中桥滑坡灾害作出了责任认定:红中桥滑坡灾害为工程滑坡,是工程建设开挖引发的地质灾害;紧邻滑坡区南侧的开挖建设方在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未做相应的地质环境评估、边坡工程勘察、边坡设计等工作的情况下非法施工,其开挖施工未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是业主自行组织开挖施工行为,因此紧邻滑坡南侧的开发建设方业主应对红中桥滑坡灾害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告人李明武、刘显权、刘显树在场坪工程施工中主体上属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特别恶劣。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系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被告方先后赔偿了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97.49万元,对死者亲属进行了安抚,对伤者进行了全力救治。三被告人充分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已化解矛盾、维护了稳定。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其中,李明武、刘显权羁押期间被看守所评为文明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明武、刘显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显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