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3 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1 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 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 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1 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3.1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 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 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 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1 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 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5.4.2.4 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5.4.3 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 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2 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 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5.3.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 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5.5.4.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d) 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5.5.3 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止断绳装置的安
5.5.6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8 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2 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