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8.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20.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21.电杆根部无腐朽。基础支撑牢固。杆无歪斜。设计强度达到要求,钢筋混凝土杆无裂纹。杆与杆之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4.隐患及时处理。
为了适应不同的生产环境和爆炸性环境,国家制定了不同类型的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标准,共有以下十种类型:隔爆型(d)、本质安全型(i)、增安型(e)、浇封型(m)、气密型(h)、充砂型(q)、正压型(p)、充油型(o)、无火花型(n)和特殊型(s)。另外,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用于煤矿井下的非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GB3836(矿用一般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的国家标准是GBl2173),所有防爆电气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均应以此标准为依据。
1.隔爆型电气设备(d):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称之为隔爆型电气设备。该外壳既能承受其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爆产生的爆炸压力,又能阻止爆炸产物穿出隔爆间隙点燃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
2.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3.增安型电气设备(e):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的设备结构上。
4.特殊型电气设备(s):凡在结构上不属于上述基本防爆类型及其类型组合的电气设备,经过充分试验又确实证明具有防止引爆设备周围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能力的设备。
5.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KY):是一种没有采取任何防爆措施,用于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性混合物场所的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与一般电气设备不同。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类型、级别和组别连同防爆总标志“EX’构成防爆标志。例如: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I”,其中,Ex为总的防爆标志,d是隔爆型电气设备的标志,I指电气设备的类别为I类(Ⅰ类指用于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Ⅱ类指用于工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即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煤矿用出等级的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I”。
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可采用标牌铆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
(二)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根据煤矿井下使用的环境和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特征,要求煤矿井下必须选用I类防爆电气设备(Ⅱ类为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