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的计划、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质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预警联动;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设;加大对县乡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督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监管,预防事故。
二是质监、工信、能源、住建、交通、铁路、旅游、教育、卫生等行业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安全生产指导职责,督促本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存在的区域性、阶段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月汇报、季报告、年考核”制度,每月向安委会汇报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每个季度末向政府提交一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同时,针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的环节和单位,要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生产使用行为。对起重作业环境差、人员集中、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设备,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及承压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开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特种设备行为,重点打击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