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爆破、强电、吊装、水下、深坑、高空等大型特殊作业区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开工。
第三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阶段特点,审查有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部或项目经理部,在承担大、中型工程中,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安全控制交底措施。
1、针对不同工程,地理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从安全技术措施上采取杜绝危险因素,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针对施工各个阶段特点,编制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3、针对选用的各种工机具对施工人员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从技术措施、安全装置加以控制;
4、针对工程施工中,有害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或有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一般工程和小型工程,工程处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应结合施工经验和事故教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队、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是:
2、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施工工程,金属结构物采取防雷措施;
3、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滑、防中毒措施;
4、“四口”、“五边“的防护和交叉施工作业场地的隔离防护措施;
6、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防雨、防洪、防冻、防滑、防中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