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4条 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第15条 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