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 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五)、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至少7天检查一次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七)、通风瓦斯检查记录,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一矿多井的矿,井长、井技术负责人也必须签字、审阅。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反风道、反风门等完好情况,离心式主扇风硐闸门、提升绞车等的完好情况。
(三)、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贯通时,要有通风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四)、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坚持检查停掘的工作面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掘进,只有贯通巷道两侧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方可放炮贯通。
(五)、贯通时,由通风管理人员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风流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三)、采掘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自燃发火期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不自燃矿井煤层也必须对结束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必须永久封闭。
(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每周对采、掘回风道、采区上隅角、矿井总回风道、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CO检查;如发现有CO,必须班班检查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煤炭管理部门。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自燃发火记录。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矿井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
(二)、煤尘爆炸性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四)、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五)、矿井的绞车道、矿井的总排风道、矿井的主要回风道要定期清扫煤尘、并装车运走,以煤尘不堆积为准。
(六)、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