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如何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如何处罚的规定。新版《办法》与旧版《规定》比较,突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这一特点不变,在章节的设置上也没有变动,但每个章节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1) 第1章,总则。对该《办法》制定的目的、适应范围方面的规定,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的确定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13条为准;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2) 第2章,表彰和奖励。由旧版的7条改为新版4条,删除了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外的有关条款,现有条款更简洁、具体、可操作。如在表彰人员及名额确定中,将分支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发电企业分开,发电企业又以装机容量的大小来确定名额的多少;又如对被奖励单位和个人申报程序规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审查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审批即可。”更加符合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级管理的实际情况。
(3) 第3章,处罚。在对不同性质的事故处罚上增加了对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责任扣减工资总额1%~5%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做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突出安全生产,严格控制重大事故。
(4) 第4章,附则。增加了集团公司系统内一厂多制企业、代管企业、多经企业、集团企业由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跨越,对做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属单位配合国电公司新颁制度,在熟悉掌握的基础上,重点要做好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的修订及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规定,发电企业要重新制定《设备二类障碍统计、考核标准》(原来的制度是由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制定《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要修订《工程(项目)对外发包管理标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修订)》、《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实施细则》。另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规定,发电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有关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工作。通过上述企业标准的完善和补充,来确保企业内部现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准确性、严密性和上级法规的一致性,从而充分体现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管理工作的完整性、统一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