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收银人员在胡女士结账时,告诉其如果不要发票可免费获得价值10元的雪碧一瓶,选择了雪碧的胡女士在事后开始为自己“贪图国家便宜”的行为感到不安。今天(2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胡女士起诉餐厅侵害其权利,索要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胡女士在庭审时称,今年10月8日自己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消费100余元,结账时询问餐厅收银人员是否有优惠活动,最后得知如果不索取发票即可获得一大瓶价值10元的雪碧。自己在欣然接受的同时,要求餐厅为其开具收据,但餐厅表示因胡女士已要了雪碧,收据不能再换取发票,于是便在收据上注明了“此票已开”的字样。
胡女士认为,消费者索要发票既是报销所需,也是监督国家税收的需要。这既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并且都应是无偿的。而餐厅赠送雪碧不开发票的行为,剥夺了她的权利。
餐厅的负责人傅女士则向法官表示,事后餐厅已经为胡女士开具了正式发票,但其一直没有前来索取。傅女士说,即使没开发票,违反的也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胡女士依常理也应去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起诉到法院向餐厅要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举动有炒作和贪图便宜之嫌。
面对质疑,胡女士称,不要求餐厅出具发票而换取一瓶雪碧确实是本人自愿的选择,不是餐厅强加,但这是餐厅出的一项可能剥夺其相关权利的选择题,并最终导致其成为了一个“贪图国家便宜”的人,让自己的名誉和心灵受到伤害,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餐厅声称已为其开具发票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因为该发票的开具时间是自己起诉后的第二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李松 黄洁 见习记者王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