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何在原有法律、条例存在下,食品安全问题会不断出现?原因可以概括为一些地方,企业生产中的“囚徒困境”:那些生产伪劣假冒食品的企业生产成本很低,公关后被处罚的可能很小,即使处罚,其能够感知的痛感也有限,而那些正规经营的企业,不仅生产成本很高,而且被执法检查的力度也很大,此时一个感知到生存环境的企业会如何选择自己的生产呢?是保持集体理性,坚持生产合乎要求的产品,还是坚持个体理性,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收益?在“囚徒困境”中,企业通常会选择后者。
既然,“囚徒困境”是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个原因,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具有打破这困境的力量。一方面,必须完善规定、执法必严。虽然,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已经对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通常是模糊的,空泛的,很难对现实中的问题作出针对性的管理和制约。再加上在执行过程中,一些执法者没有将法律规定用之于现实,结果导致食品卫生法的外部效力十分有限。以此以例,食品安全法就应该在何为不安全食品的法律规定方面更加详细,在执法力度上更加坚决。
另一方面,必须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囚徒困境”下,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可能是大于成本的,正是这种经济理性让生产者在囚徒困境下放弃了道德理性。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应该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具体而言,可以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现有的10倍赔偿显然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额度,因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维权的成本就可能超过了10倍赔偿的额,而一次10倍赔偿的数额也可能伤不了故意生产者的筋骨。
食品安全法应当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应该打破企业生产中面临的“囚徒困境”,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严密、可行,法律的执行必须落到实处,法律的效力可以对执法对象产生深远的影响。脱离了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缺少了执法必严的严格执法,缺少了具有杀伤力的法律效力,那些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根本不会对食品安全法产生敬畏,此前的食品卫生法就是前车之鉴。这也是为何食品安全法草案刚刚开始征集意见和建议时,一些网民就对此充满担心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