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酱油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4-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4-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4-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4-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4-6 )一式3份。抽样单1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1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单位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组织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3份,1份留检验机构,1份送企业,1份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酱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和产品上的明示指标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单位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4-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按附件4-7中列出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按附件4-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酱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