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食品安全法》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构建了原则性的框架,但对于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不利于执法部门执行。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真正实现对公众从田间到餐桌的保护。另外,《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
(二)完善地方政府食品安全问责制度。不完善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导致部分政府负责人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应完善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制度,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长抓不懈。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庇护,违法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三)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不法企业为了高额收益,甘愿冒险,如被处罚,仍有利可图。《食品安全法》应增加惩罚性条款,一次违法所缴纳的罚金应为不法企业10 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企业利润,这才能足以对其产生法律上的震慑作用。同时,《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应加重,提高起刑点,让不法分子知道违法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
(四)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机制。《食品安全法》应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提高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以此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愿,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有效监督。这将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对于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