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监督所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物、临床症状、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局报告。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卫生局立即安排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卫生监督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采样工具等对食物中毒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了解污染情况和程度,分析污染原因;
3、封存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等;责令收回已售出的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由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毒病人发病前七十二小时内的进餐食谱和同餐人员的发病情况;对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
5、由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采集检验样品,如食品、食品用工具、容器、病人排泄物、呕吐物或洗胃液、大便、血液等,样品应在四小时内送实验室检验或现场快速检验,必要时可开展简易动物试验。
6、调查结束后,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引起食物中毒的接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7、卫生监督员在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后根据疾控中心出具的报告写出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发生经过、临床资料分析、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报卫生局。
(四)整理归档
调查处理结束后两周内,卫生监督员对食物中毒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检测结果报告单及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