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许可证过期,换流通许可证不用交罚款,但是证过期期间还在经营,视同未经许可、无证经营。
证过期期间还在经营,视同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的结果: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形势下,国务院对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改进服务、提高效能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应形势,科学监管。在食品经营者未改变经营条件,仅仅因为疏忽而导致许可证到期未续的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将此类行为机械地认定为无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务院有关精神,也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网上运行平台,尚不支持有效期到期后,再办理延续手续。笔者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靠该信息平台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动提示经营者进行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注销分为主动申请注销(第三十六条)和监管部门依法注销(第三十七条)两种情形。虽然《行政许可法》对注销行为未做出具体程序规定,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依职权做出注销决定的,应向经营者进行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经营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注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