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从2010年8月1日起,这种困扰就会消失了。从这一天起,新制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开始施行,施行范围包括宝安、龙岗在内的全部新特区。这样,今后开车“冲红灯”,则意味着第一次罚500元,一年内第三次起罚1000元,新老特区都一样。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含光明、坪山新区)纳入特区范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项决定,决定102项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含光明、坪山新区)。
至此,长期困扰深圳的“一市两法”问题有望迎刃而解。
“一市两法”困扰深圳18年
从1992年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开始的“一市两法”问题,至今已困扰深圳18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指出,“一市两法”问题就是同一事项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同的法规,其对深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除了前面提到的行政管理上的不统一,还有司法上的不统一和公民权益保障上的差别。
“特区立法有先行先试权,一些特区法规与上位法相比,规定得更细化、更具体,在不少操作方面都有突破,但是由于特区内外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特区内管理严、特区外管理松,使得特区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陈涤表示。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是明显一例。据市城管局法制处有关人士介绍,这个特区法规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权对占用人行道的车辆进行锁扣、对乱张贴乱涂写的电话予以停机,这些都是城市管理中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但是特区外不能适用,城市管理力度明显偏弱。同样是乱摆卖,现在特区内是每平方米罚500元,特区外是一次就罚500元,同样是乱张贴,特区内每张罚200元,而特区外只能每次罚50~500元,处罚力度明显偏小,威慑力受限。
“还有,有些管理措施规定在国家和省的法规里都没有规定,而在特区法规里有规定,这样一些发生在特区外的违法行为,由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发生而无能为力。”这位人士说。
在公民权益保障上,差异最大的莫过于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一直实行差异标准,宝安、龙岗两区实行低于特区的最低工资。200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外相差135元。2010年7月1日前特区内外相差100元。
“宁要一张床,不要一间房”
“特区内外分割,造成全市在经济社会和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了较大差异。”陈涤表示,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城市化水平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交通路网布局受限制,特区外基层管理体制落后等方面,由此特区外只能缓慢前进。
特区内外的差异让许多工作生活在特区外的深圳人多有怨言,以致早几年出现一句顺口溜:“宁要关内一张床,不要关外一间房。”
资料显示,特区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城市化,目前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建成区,市政配套比较完善,而特区外的大规模城市化是在2004年前后,目前不少地方还是乡村形态,市政配套设施比较落后。
2008年,特区内每平方公里产生的GDP达10.69亿元,而特区外仅为2.3亿元,差距近5倍。在学校、医院、银行、邮政、商业配套、公交、社会治安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特区内外差别也很大,市民享受的公共服务也差别明显。
还有饱受诟病的关口“肠梗阻”问题。受特区内外分割影响,沟通特区内外的通道严重不足,让出入特区内外的市民常常怨声载道。
心理上的隔阂也许更深。特区管理线如同一道鸿沟,让生活在关外的市民形成了心理“二线关”。在关外居民的眼中,他们不仅不是“特区人”,就连“深圳”也好像离他们很远……他们管进了特区才叫进深圳。
“一市两法”将不再困扰深圳
最近,国务院批复下来后,深圳上下欢欣鼓舞。市委、市政府抓住特区范围扩大这一历史机遇,迅速做出了关于推进特区一体化发展工作的战略部署。为了尽快解决“一市两法”问题,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特区扩大后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
6月9日,市法制办召开以“加强特区法制工作、积极推进特区一体化”为主题的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胡振杰副司长、法制协调司江凌副司长,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市人大、市中院、宝龙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法制工作负责人,以及深圳法律界的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参加了座谈。座谈会就“一市两法”的诸多关键问题展开了热议,如特区法规规章自7月1日起是否立即自动适用到宝龙两区,在适用过程中如何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特区法规规章在两区的溯及力如何,特区立法与较大市立法如何合理运用,如何在特区扩容后更加充分地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等。
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对我市现行特区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的研究清理,初步确定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有113项、经济特区规章有70项。法制办建议,大部分特区法规应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宝龙两区施行,少部分已不合时宜的经济特区法规暂缓在宝龙两区施行,等清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确定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的具体日期;大部分特区规章应自7月1日起在宝龙两区施行,少部分暂缓施行或废止。
市人大常委会在6月29日召开的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有关决定,明确了102项在扩大后的特区适用的法规;市政府也将于近期召开常务会议,在审议通过后以政府令的形式确定一批可以在扩大后的特区适用的特区规章,和一批暂缓施行、废止的特区规章。
陈涤说,2010年7月1日以前,同一事项在同一城市范围内适用不同的两种地方立法,2010年7月1日以后,特区法规覆盖全部特区范围,宝龙两区不能适用特区法规的历史就此终结,“一市两法”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市两法”问题的由来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试验田”的作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1992年7月1日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明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制定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从此,深圳市范围内的特区内外在法律适用上就出现了“一市两法”的现象。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的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但是,这两种立法权在功能、权限和适用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别,特区内外在地方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市两法”问题。
同一事项在同一城市范围内适用不同的两种地方立法,由此带来的问题困扰深圳多年。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含光明、坪山新区)纳入特区范围,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至此,“一市两法”问题有望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