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公办学校可聘用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其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校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聘用的安全保卫人员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编者注:《保安服务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