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文涛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这就是说,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虽然构不成刑事案件,但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此种行为处罚与否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界定:一是“对于因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二是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发生在超市,又是20多人进行打砸,所以从范围和情节上看,完全属于损毁他人财物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查证后此种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就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处罚行为。
“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陈晓菲告诉记者,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了报复对方,往往凭借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的手段来行事,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修改后的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4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上述4种情况中,只要有一种发生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本案符合第三、第四情况的话,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俊阳则认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李俊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那么,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怎样界定呢?李俊阳说,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假如本案的打砸人员毁坏商店的玻璃墙等物品够5000元或者对制止的3名民警有严重抵触、不听劝阻和由此造成民警和商店主人伤害,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东明表示,“可能涉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的要件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第二,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打砸和破坏行为。第三,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行为手段恶劣的等。
本案有3名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那20多人还当着民警的面,动手砸碎了店里的7面玻璃墙后才散去。如果查清问题后,属于情节严重其中的一项,该案就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