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强枪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对当前涉枪犯罪猖獗的严峻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牢固树立“枪患不除,社会不安”的思想,在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的同时,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对于枪患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检查公安机关的工作,对于工作不得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
二、加大打击各类涉枪犯罪活动的力度。对私藏枪支特别是走私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其中涉及非军用枪支的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工作中公安机关内部和各地公安机关之间要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漏掉涉枪线索,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空隙。
三、继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对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藏匿转移枪支弹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结合收缴工作,堵塞漏洞。
四、严格配枪管理。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和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公通字[1993]48号),收回违反规定的配枪,对企事业单位的枪支继续实行集中保管。坚决纠正任何单位包括武装部门出租、出借以及违反规定给地方单位和个人配枪问题。
五、严格管制民用枪的生产。对地方批准的民用枪生产厂坚决予以查封,其中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要立即撤回批准文件,由当地政府协助做好停产、转产等善后工作。对国家定点的民用枪生产厂要严格控制民用枪生产总量,实行限产限销。严格监督出口生产计划,严禁内销。禁止生产多连发猎枪和短型猎枪。生产发令枪要有防止改制的措施;发令枪仅限于有组织的体育、游艺活动使用,个人不得持有。对民用枪生产厂实行年检制度。民用枪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
六、严格管制猎枪等民用枪的销售。对民用枪销售单位要进行清查整顿,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网点,没收所有的枪支弹药和非法所得。猎枪和弹具仅限在批准划定的狩猎区、牧区销售,其他地区一律禁止销售猎枪和弹具。符合上述规定的,换发新许可证。其余的一律停止经营猎枪和弹具,违者,按非法买卖枪支论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猎枪仅限猎民、牧民持有,在狩猎区、牧区使用。非狩猎区、牧区的公安机关今后一律不再核发购买证或猎枪证。公民已持有的猎枪,分批进行安全技术处理。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以及野生动物科研、饲养单位需要的猎枪,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七、坚决纠正公安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参与经营枪支。公安机关作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认识履行计划审批、配发、管理等职责,严格把好枪支的审批、发证关,督促各配枪单位落实各项制度,加强枪支管理。对执法犯法、违反规定乱审批、乱开证、庇护非法生产、销售枪支活动,甚至参与非法制贩枪支的,必须严厉查处,领导决定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公安机关及其下属的保安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职业据点等严禁经营枪支,对已参与经营各类枪支的,必须立即停止。